⒈ 清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⒈ 清 代佃农至别县佃种土地应补缴的丁税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编审·立局亲审》:“若别县民来此佃种,名曰寄庄,例不编丁,以彼县原有丁差也。止纳差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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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差银 ”、“ 差銀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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