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时谓旁系亲属的丧服以亲疏远近不同而依次减等。
引《礼记·丧服小记》:“亲亲以三为五,以五为九,上杀、下杀、旁杀,而亲毕矣。”郑玄 注:“杀,谓亲益踈者服之则轻。”孔颖达 疏:“旁杀者,世叔之属是也。”孙希旦 集解:“旁杀者,谓由己而杀己之昆弟,由父祖而杀父祖之昆弟,由子孙而杀子孙之昆弟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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