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立嫡子为继承人。
引南朝 梁 沉约 《立太子恩诏》:“自昔哲后,降及近代,莫不立储树嫡,守器承祧。”《南齐书·文惠太子长懋传赞》:“树嫡惟长,义匪求贤。方为守器,植命不延。”
⒈ 支持词语查询,简体、繁体、港台词均可。
例如 “ 树嫡 ”、“ 樹嫡 ” 等;
⒉ 支持词语拼音查询,有无空格和声调均可。
例如 “ shù dí ”、“ shu di ” 或 “ shudi ” 等;
⒊ 支持词语简拼(首字母缩写)查询。
例如 “ 树嫡 ”,输入 “ sd ” 或 “ SD ” 均可;
⒋ 支持单个汉字查询该字的组词。
例如 “ 树 ”、“ 嫡 ” 等;
⒌ 输入汉字拼音以外的字符会自动忽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