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阐发义理。
引三国 魏 曹植 《求通亲亲表》:“左右唯僕隶,所对唯妻子,高谈无所与陈,发义无所与展。”晋 杜预 《<春秋经传集解>序》:“其微显阐幽,裁成义类者,皆据旧例而发义,指行事以正褒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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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发义 ”、“ 發義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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