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嘉奖。
引唐 白居易 《除卢仕玫刘从周等官制》:“;﹝ 卢仕玫、刘从周 等﹞时所称论,并宜甄奬。”《旧唐书·宪宗纪下》:“詔毁家徇国故 徐州 刺史 李洧 等十一家子孙,并宜甄奬。”《宋史·河渠志一》:“并许诣闕上书,附驛条奏,朕当亲览,用其所长,勉副询求,当示甄奬。”
⒉ 赏识称扬。
引明 李东阳 《<桃溪杂稿>序》:“所作《京都十景》律诗,精刻有法,为 呆斋 刘公、竹嵒 柯公 所甄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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