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违反。
引三国 魏 刘劭 《人物志·体别》:“而指人之所短,以益其失,犹 晋 楚 带剑,递相诡反也。”刘昞 注:“自 晋 视 楚,则笑其在左,自 楚 视 晋,则笑其在右。左右虽殊,各以其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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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诡反 ”、“ 詭反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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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诡反 ”,输入 “ gf ” 或 “ GF ” 均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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