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时实行两税法,称按钱折价交纳粟帛为折纳。
⒈ 唐 时实行两税法,称按钱折价交纳粟帛为折纳。 宋 时亦称以产业偿还官欠。参阅《旧唐书·食货志二》、 宋 苏轼 《应诏论四事状》、 范文澜 蔡美彪 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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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折纳 ”、“ 折納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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