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残杀格斗。
引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至 成帝 鸿嘉 元年,定令:‘年未满七岁,贼鬭杀人及犯殊死者,上请廷尉以闻,得减死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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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贼斗 ”、“ 賊鬥 ” 等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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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 “ 贼斗 ”,输入 “ zd ” 或 “ ZD ” 均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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