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罪。
引《晋书·王濬传》:“濬 至京都,有司奏, 濬 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詔月日,又赦后违詔不受 浑 节度,大不敬,付廷尉科罪。”唐 韩愈 《请复国子监生徒状》:“其新补人有冒荫者,请牒送法司科罪。”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滦阳消夏录二》:“某生活二人,正为欲污二人,但宜科罪,何云功罪相抵也?”
⒈ 依法定罪。
引《宋史·卷一九·徽宗本纪一》:「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,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,著为令。」
近定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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