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刑法条例。
引《汉书·张汤传》:“奏讞疑,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,上所是,受而著讞法廷尉挈令,扬主之明。”颜师古 注:“书於讞法絜令以为后式也。”王先谦 补注:“言上所允行者,则受而书之於板,著其上请三事为定法,復举此令以宣布上美。”杨树达 窥管:“沉家本 云:著讞法廷尉挈令,言著其所讞之法於廷尉之挈令也。 颜 注不明。按 王 説缴绕, 沉 説是也。”章炳麟 《定复仇之是非》:“定法者知其然,则不敢以讞法至周无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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